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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醫療爭議由調解中心負責

    澳門特區政府《公報》昨日刊登行政長官命令,頒布《醫療事故法律制度》(下稱《醫療事故法》),法律自公布後滿180日起生效,希望通過訂定醫療事故的法律制度,來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。醫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將就診者的病情、醫療措施、醫療風險等資訊告知就診者,但就診者知悉該等情況後會危害其生命,或可能對其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傷害者除外。

    法律規定,醫療服務提供者在作出醫療行為過程中,需以電子化或其他方式記錄一切與就診者有關的資料(病歷),尤其門診及急診紀錄、住院紀錄、檢驗報告、醫學影像檢查資料、特殊檢查同意書、手術同意書、手術及麻醉紀錄、病理資料及護理紀錄,如因情況緊急而未能立即記錄病歷,須在該情況結束後24小時內完成,並予註明。

    如醫療服務提供者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,須在24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。

    《醫療事故法》規定,將成立由七名專業人士組成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,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。委員會獨立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,毋須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,亦不受任何干預。委員會的調查和技術鑑定結論不影響醫療服務提供者、就診者、司法機關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,以其他途徑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。

    處理爭議方面,將成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,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,但不影響醫療服務提供者及就診者按一般規定以其他途徑處理爭議。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;為進行調解,需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並明瞭及知情,且在任何時刻,當事人可共同或單方廢止有關參與上述程序所作出的同意。 爭議雙方當事人毋須就調解繳付費用。

    在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方面,法律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,必須按照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條款、條件、限制及金額,訂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。

    澳門特區政府昨日頒布《醫療事故法律制度》,法律自公布後滿180日起生效,希望通過訂定醫療事故的法律制度,來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。(資料圖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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