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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冀政府釐清條例細則

    的士牌照去投資化要具體落實尚需一段時間,但當局即將完成修訂的《輕型出租汽車(的士)客運規章》草案,在引入「違規釘牌」、「被動式放蛇」、「司機違規車主承擔一定責任」等條例上,討論多時仍難取得各界共識,有業界代表昨日出席時事節目「澳門論壇」稱,希望當局能釐清相關罰則。

    律師何金明表明不支持「被動式放蛇」,他指出,本澳《刑法典》禁止引誘犯罪的蒐證方式,所有犯罪都是有誘因的,而且《刑法典》都規定不能做的事,卻可在某法案的行政處罰上可以引入,他更不能認同。他認為,「放蛇」不論是主動或被動,都是違反《刑法典》基本原則。

    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高冠鵬形容,司機若按正常操守工作, 一次嚴重違規也嫌多,而現時一有爭執,乘客及司機各有各說, 很難有結果,而且矛頭多指向司機。他認為,「被動式放蛇」等政策原意都是出於保障司機。談及車主在司機違規事件中的責任, 他表示,車主有收取營運時的部分費用,所以車主應對司機違規負上一些責任。

    的士總商會理事長凌世豪指不反對「放蛇」,但認為要公平,不能只針對的士業界。他又反對司機犯錯,車主要一同受罰,形容措施等同「個仔犯罪要拉老豆坐監」。他又指,牌照是政府發給司機的,但在發牌後將所有責任推至車主身上,「的士收益十元,就有三元入政府袋,政府才應負起最大責任。」

   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若在的士上安裝錄音設備,但未經乘客同意下進行錄音,除會違反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外,更有可能觸犯《刑法典》第191條「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」罪,因此如果當局未來修法引入的士錄音,的士司機應要告知乘客現時正在錄音、設備的位置,車上亦應要有相關標語提示。

    當局即將完成修訂《的士規章》,但當中有關引入「違規釘牌」、「被動式放蛇」等條例的執法細則上,仍有待當局詳細釐清。 (資料圖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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