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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樓遙無期 規限先設定

    房屋局昨日公布修訂《社會房屋法律制度》諮詢總結報告,較受關注有四項,即申請者年齡下限、放寬長者申請人總資產淨值限制、「超收入戶」及「富戶」的定義,以及扣分制度等。當中較大爭議是「富戶」退場機制,論者認為,「富戶」退場後不一定可銜接經屋,遂被迫面對私樓的沉重壓力,所謂「富戶」,最終淪為輸家。

    政府一直強調「社屋為主,經屋為輔」,但無論是社屋或經屋,供應量均嚴重不足,社屋最少等四年才有望上樓,且無固定供應量,無恒常申請機制,亦無上樓期限,申請分配制度再完美,對於輪候經年的市民來講,卻是徒然。

    超收入戶及富戶的定義及處理

    諮詢文本建議,明確「超收入戶」及「富戶」的定義。其中,超出收入上限,但未超出上限一倍的租戶,定義為「超收入戶」;而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租戶,則定義為「富戶」。

    報告表示,就定義而言,各方未見有特別的反對意見,惟其中使用的「富戶」一詞,有意見認為可能帶來標籤效應,認為「富戶」未必是指他們真正富有,只是對於其他社會房屋租戶來說,其收入相對較高,因此使用「富戶」一詞並不適合。在將來立法時房屋局會對其重新定義及會考慮其他名稱,例如:「非弱勢戶」、「雙倍收入戶」。

    諮詢文本又建議,針對「超收入戶」而言,維持原有的基礎,即連續界定為「超收入戶」三年後,該租戶需要繳納雙倍租金,但毋須退場。只有當租戶被界定為「富戶」時,若連續界定為「富戶」兩年後,該租戶需要繳納雙倍租金;繳納雙倍租金兩年後仍屬「富戶」者,房屋局便須強制單方終止合同,收回社會房屋單位。

    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中,贊成及有條件贊成者約佔一半,反對的有三成。贊成者認為「富戶」退場能善用社會房屋資源,反對者則顧慮產生「富戶」的居住問題,有條件贊同者主要認為四年退場緩衝期太長,但亦有個別意見指應延長超過四年。

    檢討個人申請的年齡下限

    根據現行法律制度規定,社屋個人申請者須年滿18歲,且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提出。諮詢文本建議檢討個人申請人的年齡下限,並提出申請人須年滿25歲或29歲的兩個方案。

    報告反映,表示贊同和不贊同需要更改者各佔一半。支持者認為,為更有效分配社會資源,應避免仍為學生的年輕人作出申請;但反對者則認為,年輕人亦可能成為弱勢群體,不應以年齡作為限制。同時,更有極端意見認為,可透過設立評分制度,降低年輕人被抽中的機會,或限制學生申請。

    房屋局表示,對於應採用何種方案仍未有定案,認為在如何避免濫用資源但又能協助有需要者之間,需要取得平衡,重申當局將來立法時會審慎考慮。

    萬九公屋大計提出至今七年,但無數市民仍在苦候名單上,誰也不知何時能上樓。(資料圖片)

    放寬長者申請人的總資產淨值限制

    對於放寬長者申請人的總資產淨值限制方面,諮詢文本建議,對65歲或以上的純長者家團或個人申請人,放寬其總資產淨值至不超過由法規訂定限額的一倍。

    收到的意見大部分認同諮詢文本提出的建議,只有個別意見認為長者還有一定的謀生能力而提出反對。部分贊成意見者就資產是否包括海外資產、會否因此出現社會房屋資源錯配提出疑問。

    房屋局表示,給予長者特別關懷與保護,延續了澳門《基本法》及本地立法的精神,而且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亦顯示這符合社會的期望,因此會繼續推進這方面立法。

    房屋局表示,放寛長者總資產限制,是給予長者特別關懷與保護。(資料圖片)

    關於引入社會房屋管理扣分制度

    諮詢文本建議,增加有關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違反使用樓宇內外區域時的處罰金額,又或在現有的處罰制度下,加入扣分的併罰制度。針對影響樓宇環境衛生或滋擾鄰居的不當行為,對於在一定年期被扣分數累計達一定分額,房屋局有權解除其租賃合同。

    報告指出,近七成意見傾向贊同建立扣分制度,僅個別意見表示反對。但有部分贊成扣分制度的意見擔心,扣分標準範圍過大、導致殘疾家團、智障家團或精神病患家團可能較容易被扣滿分而需遷出。

    房屋局表示,倘若引入扣分制度不可行,局方將從加大處罰力度方面考慮,並將界定為扣分的行為,轉化為可作出處罰的行為,若屬於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的行為,例如在一定期間內累積一定次數時,則解除社會房屋租賃合同。

    在引入社屋扣分制度上,高空擲物是重點打擊對象之一。(互聯網圖片)

    住社屋仲養狗!

    對於文本建議限制飼養狗隻,大部分贊同限制飼養狗隻的意見認為,社屋租戶應有經濟困難,不宜多養狗隻;另有認為狗隻會影響衛生及其他人,也有意見認為即使限制只准養一隻狗,也未能解決狗吠滋擾的問題。但多數意見認同,現時有養狗的應可繼續飼養。反對的亦有近兩成。

    18歲沒實際需要住社屋 「富戶」一詞加重市民矛盾

    對於房屋局是次的社屋諮詢報告,公屋事務委員會委員高岸峰(下圖)認為,社屋申請年齡下限方面社會有很多不同聲音,但一般人都認同的是,18歲的年輕人沒有實質需要立即入住社屋,所以調高年齡下限是合理的。高岸峰續稱,從目前的18歲直接提升到29歲「跳得太快」,在制度穩定性方面不合適,他認為改為25歲較適合,未來亦可以適時再行檢討。

    高岸峰又指出,他雖然認同要設立社屋富戶退場機制,但不贊成使用「富戶」這一名稱,認為此名稱對部分住戶不公平、可能加重市民間的矛盾。他建議,當局使用「超收入戶」的表述更加準確,避免造成標籤效應。

    對於有稍微超出收入上限的住戶擔心,未來「退場」後難以應付私樓市場的高昂租金,高岸峰建議,當局在新增扣分機制基礎上,可引入獎勵機制,對於從沒有違規的住戶,在退場後給予一定時間租金補貼,以免讓住戶覺得政府「步步進逼」。

    有意見認為,18歲年輕人沒有入住社屋的迫切需要。(資料圖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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